
发布时间:2019-06-26 12:03:02
解码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
规定出台背景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正式出台了,这对团体标准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,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,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样的呢?
记者了解到,2015年3月11日,国务院印发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,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的重大改革举措,激发市场主体活力,完善标准供给结构,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、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,拉开了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的帷幕。按照国务院《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》的部署要求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)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,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,2016年3月,印发《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》;2017年12月,联合民政部印发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(试行)》。2018年1月1日,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》正式实施,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,团体标准、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,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。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制度保障。
自2015年以来,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,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。标准创新管理司统计数据显示:截至2019年2月25日,已有2194家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注册,发布了6547项团体标准信息。
据介绍,一方面,在地域分布上,团体标准覆盖了31个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;另一方面,在涉及领域上,团体标准涵盖了国民经济众多行业,其中热点领域包括制造业、信息传输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行业。现阶段团体标准总体发展势头良好,积累了有益的经验,在构建新型标准体系中的作用越来越得到发挥。但是,在团体标准发展过程中也逐渐显现了一些新的问题,比如:在制定主体方面,一些社会团体制定团体标准的科学性、规范性、协调性不够,引起社会质疑;在监督管理方面,对于团体标准制定过程中出现问题的处理,有关部门的职责不够明确、处理程序不够清晰。为妥善解决这些新出现的问题,进一步加强对团体标准化工作的规范、引导和监督,促进团体标准化工作健康有序发展,急需对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(试行)》进行修订。
在此背景下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(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)围绕贯彻落实标准化法对团体标准的要求,结合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(试行)》的实施情况,总结有关部门的做法和团体标准试点经验,分析团体标准发展中的问题,通过开展调研、座谈等工作,与有关部门、社会团体、专家等进行交流沟通,广泛征求了意见,联合民政部起草形成了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,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,于2019年1月正式印发。
解码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
主要内容解读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与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(试行)》相比,对团体标准的制定和监督管理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,这些要求主要体现在哪里?据介绍,主要内容解读起来,可以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。
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团体标准科学性和规范性的有关要求。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第四条“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遵守标准化工作的基本原理、方法和程序。”体现团体标准与国家标准、行业标准、地方标准、企业标准一样,均属于标准范畴,应当遵循标准化工作的基本规律。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第八条“社会团体应当依据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进行活动,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,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、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,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,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,明确团体标准制定、实施的程序和要求。”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在其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,以充分发挥社会团体在本行业制定标准的专业优势,并避免标准交叉重复。
《团体标准管理规定》第九条“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开放、透明、公平的原则,吸纳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、消费者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检测及认证机构、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,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。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团体标准制定。”明确了社会团体应吸纳生产者、经营者、使用者、消费者、教育科研机构、检测及认证机构、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广泛参与标准制定,以确保团体标准制定工作的开放、公平、透明,充分反映相关方的利益诉求。